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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进一步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10:53:00 来源:未知 作者:周玲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凤城市进一步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凤城市进一步加强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遏制货运源头违法装载,维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结合凤城市辖区公路货运车辆运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路面行驶的全过程监管。统一执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全面加大货车非法改装、货物违法装载的源头治理力度,扎实推进交通、公安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国省干线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证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凤城市进一步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路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路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路政局局长兼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严厉打击无证出厂的行为,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根据《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严格实施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交通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车辆放行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货物装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处理违反货物装载规定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应当建立健全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有关信息,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集和整理货运车辆违法装载信息,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货车检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机动车检验机构不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监察,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管理。依法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工作,引导汽车衡使用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加强计量检定监管,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处罚的依据,确保在用汽车衡量值准确可靠,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六)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矿山、水泥厂、煤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交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沙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七)路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以超限超载检测站为依托开展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检查,依据路政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路政部门负责实施称重,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并将货运车辆违法装载信息抄告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联合执法

??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监管和道路查纠水平。一是结合公路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等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二是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检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运输多发高发点段,开展有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执法监管。三是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四是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五是统一治超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六是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联合执法工作职责,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对堵塞交通、强行闯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机制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以及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明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机制。

??(一)建立治超工作机制。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保障好治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事故的,应当认真排查车辆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执法等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单位或个人的过错责任。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