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8〕32号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 |
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根据农业部等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8〕69号)的部署,按照《中共凤城市委 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排,结合我市农村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能够切实摸清集体家底,盘活好经营性资产,管护好非经营性资产,保护好资源性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清产核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利于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对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成员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成员群众认可。坚持程序规范登记完整,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程序和规定办法进行操作,做到先后步骤次序不乱,清理核实有据可依,表格填写符合登记要求,数据完整,口径统一。坚持主体不变依法理财,要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其权属单位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坚持资产所有权不变、会计主体不变;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理顺农村会计要素,做好依法理财和依法分配。
三、对象、内容和程序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
全市21个乡镇(区)、201个村和208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清产核资的内容。
全市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这三类进行分类登记,包括:(1)农村集体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债权、材料物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在建工程、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2)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3)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林地、森林、柞蚕场、园地、草原、荒地、滩涂、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拥有的现金和债权债务,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最后要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帐表、账帐、账款、账实、账证“五相符”。
(三)清产核资的程序。
在清产核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要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为主体,全面开展对村本级和村下设的各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坚持“村资产以村为单位,组资产以组为单位”的清理登记原则做好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九个程序进行:
1.清理。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理方式,分别对村本级集体资产和村下设的各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账查物,以物对账,全面盘点各类资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等。资源清理要利用农村土地、林地等确权登记成果查明其实际数量及权属。清理前,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保管等人应作好清账、清物和整理财务资料等工作。
2.登记。在清产核资中,要按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的格式和要求,做到清理一项登记一项,逐一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登记应在认真清查或者对其所在的乡镇(区)代理中心、金融(银行)单位和村、组等清查基础上汇总登记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货币资金总量。资产、资源及负债等登记时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做到逐一登记。要清理好资产、资源是否有抵押、担保等事项;要梳理好资产、资源是否有过期承包合同;要整理好债权、债务发生的书面证明资料;登记时,农户承包地要按照确权面积填报,或按原合同面积填报,“四荒地”等集体资源要按照实测面积填报。登记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重不漏。
3.核实。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对清理登记的各类资产的数额、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核实时,要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对需要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的要按规定操作。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应当进行重估;账外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讨论确定,也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核批准,然后重新登记。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据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核实后的各类资产应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村务公开栏或组公开墙上进行公开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再核实再公示,直至认可。对核实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下一确认程序,而是要单独列为“待界定资产”,并上报乡镇(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分别召开村成员代表大会和各村民小组会议,形成清产核资结果的会议确认决议,与会人员要签字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各村民小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应对会议确认决议及清产核资结果签字确认。
6.汇总。确认后的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各村民小组的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并连同村本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进行整理备案,并在汇总签字后逐级上报。乡镇(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村汇总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再经乡镇(区)党委、政府核定后汇总上报给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调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账务处理申请,经乡镇(区)政府及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村财会人员(或乡镇区代理中心财会人员)进行账目调整。
8.建库。清产核资结果即集体资产数据,应由乡镇(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将其录入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承包合同、地籍图、相关证书要扫描录入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9.归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各类集体资产台账,做好有关材料归档整理造册工作,并报送乡镇(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掌握政策和方法
在清产核资中,要严格按照此次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并按照统一表格进行数据填报、汇总、电脑录入。同时,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辽农办经发〔2018〕69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核实确认和账务处理,资金、资产核增核销审批和账务处理。重要事项应经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货币资金清查,要以全市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日24时为基准日,掌握登记时点数与清查时点数的增减关系,把握全市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制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包括存折)可能存在乡镇(区)代理中心、村或组,要分别清查,分别弄清各村、各组的现金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可能存在不同的金融单位,要分别清查,并与金融单位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弄清各村、各组的银行存款总额。对乡镇(区)代理中心的货币资金清查要填写《乡镇(区)代理中心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见附件6表1—表4)。
资产清查,要严格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以账查物和以物对账的工作。资产价值清晰,账实相符,没有特殊需要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资源清查,要利用已有的农村土地、林地等确权登记工作成果,采取科学简便的方法,对《农户承包地台账》《村民小组耕地台账》等认真核实,查实机动地的数量、分布、权属、合同及其管理使用情况,查实已经开发利用的集体所有的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等,还要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其它资源性资产。
做好隐形债务清查。所谓隐形债务是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偿还,但未入账的债务。隐形债务须由经办人提供举债时的有效证据,经债权人确认,村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无异议后方可登记。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从2018年2月26日开始,到2018年12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2018年2月26日—5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乡镇(区)、村要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实际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村实施方案应经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及村下设的各个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乡镇(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乡镇(区)要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在2018年5月底前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经局)备案。
2.做好宣传发动。市、乡镇(区)、村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丹东市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改革动员大会,层层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清产核资内容,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其重要意义、任务和要求,争取其支持配合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开展业务培训。市、乡镇(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专题培训,重点培训村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明确清产核资的要求、有关政策的规定,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把握程序,明确方法,弄清重点,统一口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清产核资阶段(2018年5月16日—10月31日)
1.按照清产核资的“九个程序”,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为主,负责统一对村本级集体和各村民小组集体进行清理登记。乡镇(区)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督查,尤其是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由乡镇(区)党委、政府选派得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帮助进行。
2.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核实集体资产所有权,做好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健全资产台账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家底清楚、台账健全、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确保今后集体资产运行管理规范有序。
3.开展自检自查。村“两委”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进行自检自查,包括村本级和村下设的各村民小组。对自查出的问题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乡镇(区)党委、政府。
4.乡镇(区)于2018年10月31日前要将各村清产核资汇总结果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全市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
1.严格检查验收。在村自检自查结束后,乡镇(区)应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在各乡镇(区)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对个别村进行抽查验收。对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不到位、成果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补查。
2.解决处理问题。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清理出而未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集体资产,要在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区)经营管理站,经审核批准后财务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集体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乡镇(区)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权属不清、资产不明、账外收支等问题要逐一处理解决,形成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归档备案备查。
3.做好工作总结。乡镇(区)要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并写出工作报告,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健全规章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集体资产、农村财务的体制和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工作,构建规范有序、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和六个督查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培训、定期调度、动态信息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乡镇(区)党委、政府要相应成立由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业办、统计、档案、审计、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组织机构参加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区)党委书记和乡镇(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和组织本乡镇(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在经营管理站,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副乡镇(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经费,有固定办公场所,具体负责培训、实施、指导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清产核资成果的汇总、录入、档案等工作。乡镇(区)党委、政府负责乡镇(区)农民集体的清产核资工作。
村“两委”要在村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5—11人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并应吸收熟悉情况、政策和业务的成员群众作为成员,其成员产生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予以确定,统一负责村本级集体和村下设的各村民小组集体的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其工作职责和涉及范围做好清产核资的政策宣传、数据审核、公示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责任落实。清产核资工作是顺利推进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市直有关组织和部门、各乡镇(区)、各村都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谁领导,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签字”的主体责任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时间进度、抓成果质量、抓责任落实。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清理登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解、问题处理等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做好责任落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乡镇(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选派干部和熟悉财务工作人员驻村指导督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把握时间节奏,跟上改革步伐,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做好责任落实,加强对村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考核,保证改革按时推进。乡镇(区)要认真做好乡镇(区)农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市、乡镇(区)、村之间要建立清产核资工作联系制度,下级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保证市、乡镇(区)、村相互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和沟通解决办法。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乡镇(区)、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思想,清除顾虑,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层层培训,准确把握清产核资的程序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内外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三)坚持依法依规和民主协商。乡镇(区)、村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权属认定、资产核销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和公示认定中农民提出的质疑问题,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也要结合实际,做到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农民群众共同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直有关组织和部门和乡镇(区)、村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村组,加强调研指导,加强检查督导,按照规定的“九个程序”开展工作,要关注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及其账物相符与否,防止损害农村集体和成员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对工作不到位,清查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查漏补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5.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6.乡镇(区)代理中心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
附件1
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 峻 市委书记
刘向东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卢学坤 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
倪志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卢军生 副市长
成 员:卢秉凯 市监委副主任
李永国 市委办公室主任
辛德成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贾 真 市经信局局长
谭志刚 市民政局局长
刘卫华 市财政局局长
王 江 市国土局局长
王兆峰 市农经局局长
李绍庆 市水利局局长
姜玉福 市林业局局长
李全田 市教育局局长
隋秀义 市文广局局长
于辉浦 市卫计局局长
于舞溪 市审计局局长
梁德荣 市司法局局长
田德利 市统计局局长
张正武 市动监局局长
王英明 市档案局局长
于福刚 市信访局局长
关 兵 市法制办主任
各乡镇(区)党委书记
凤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和六个督查组。
办公室(即市产改办)设在市农经局,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培训、定期调度、动态信息等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经局局长王兆峰同志兼任。
纪检监察组:由市纪委、市监委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能效问责,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资金督查组:由市农经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集体货币资金清理登记等指导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固定资产督查组:由市民政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建筑物、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清理登记等指导检查工作。
集体企业资产督查组:由市经信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村办企业资产和集体拥有股份项目资产清理登记等指导检查工作。
土地资源督查组:由市国土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农村土地资源清理登记等指导检查工作。
林业资源督查组:由市林业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集体林木、果园、公益林、自留山等林地林木资源清理登记等指导检查工作。
水利资源督查组:由市水利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改革涉及水域、河岸、滩涂和水面养殖等政策指导检查工作。
市直有关组织和部门在业务指导过程中,要认真、及时地做好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对遇到的矛盾纠纷等问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查摆问题根源,及时制定对策和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统一操作程序,帮助基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附件2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业用地等)。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凤政办发〔2018〕32号(关于印发凤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