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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城区和建制镇(集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凤政办发〔2018〕37号

发布时间:2018/06/21 14:04:00 来源: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周玲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凤城市城区和建制镇(集镇)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城区和建制镇(集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经六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该标准是我市城区和建制镇(集镇)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综合价格标准,具体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需按照凤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表进行修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凤城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2.凤城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围说明

3.凤城市各建制镇(集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

价标准

4.凤城市各建制镇(集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范

围说明

5.凤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修正

系数表

6.凤城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1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1日印发

附件 凤政办发〔2018〕37号(关于印发凤城市城区和建制镇(集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doc